(2015)蓟民初字第7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times,刘×&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264号原告张××,农民。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