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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苗与张雪、张枫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苗,张雪,张枫,金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583号原告:杨苗,女,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雪,女,199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枫,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金慧,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苗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苗负担。审 判 长  秦智涛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传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