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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与凌翠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凌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凌翠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凌翠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凌翠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凌翠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凌翠清在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华分社62×××55的存款53725元,划拨后解除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黄日强审判员  黄远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静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