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苏秀全与高文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秀全,高文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29号原告苏秀全,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高文明,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苏秀全诉被告高文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秀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苏秀全负担,本院给原告苏秀全退还229元。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