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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川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姜利峰、高衍利、常树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姜利峰,高衍利,常树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川商初字第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代表人张彦,行长。委托代理人常景伟,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姜利峰,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高衍利,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桦川县。被告常树磊,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桦川县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告姜利峰、高衍利、常树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在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书七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皆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