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吉甲与吉乙、周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甲,吉乙,周某某,吉丙,张甲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甲。委托代理人贾献伟,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沛,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乙。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上诉人吉甲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27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甲于2014年8月26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上海市静安区大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王翠英名下的产权份额由其继承,吉乙、周某某、吉丙、张甲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起诉必须符合相关条件。系争房屋登记权利人为王翠英、张甲、吉丙,但吉甲、吉乙、周某某、吉丙、张甲对系争房屋权属主张并不一致。吉甲、吉丙认为登记权利人各享有系争房屋产权份额的三分之一,吉乙认为系争房屋应全部归王翠英所有。本案系遗嘱继承纠纷,一方面,被继承人王翠英的遗产范围并不明确,即吉甲的诉讼请求并不明确,吉甲可待王翠英的遗产范围确定下来以后另行诉讼;另一方面,张甲并不属遗嘱继承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吉甲的起诉。原审法院裁定后,上诉人吉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用裁定驳回吉甲诉请有所不当,本案属于原审法院审理范围。故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吉乙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先析产后继承,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张甲答辩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故要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吉丙、周某某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吉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原审以吉甲诉请不明、张甲非本案当事人为由,认为吉甲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并作出驳回吉甲起诉的裁定有误,应予纠正。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2720号民事裁定;二、指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审 判 长 李 罡代理审判员 黄 亮代理审判员 王冬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邓维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