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州中民二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鄂州重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鄂州重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州中民二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州重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孙彭村李家岗。法定代表人:胡银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东民,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章庆文,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84号。负责人:夏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少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杨宝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虞勋,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唐浩,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鄂州重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春建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腾越建筑公司湖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越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湛少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家华、宋光亮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重春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东民、上诉人腾越建筑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少杰,被上诉人腾越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虞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湛少鹏审判员 宋光亮审判员 曹家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