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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钟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569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转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巧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4日至3月11日期间,被告人钟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大溪镇山市村下坦隔溪自己的小平房内,以“三明”形式开设赌场,纠集人员进行赌博。该赌场开设一个星期左右,向庄家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8万元。2015年3月11日晚,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该场头抓获被告人钟某及其他35名涉嫌赌博的人员。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李某甲、张从德、王某甲、李某乙、程某甲、程某乙、叶某、徐某、李某丙、王某乙、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检查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钟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陈 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佳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