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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继太与莱芜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继太,莱芜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莱城行初字第24号原告:申继太。被告:莱芜市房地产管理局。原告申继太诉被告莱芜市房地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继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葛俊星审判员  孟宪涛审判员  张瑞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