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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7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庆林与杜大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林,杜大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781-1号原告吴庆林,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严财昌、安雪,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大为,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庆林诉被告杜大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庆林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杜大为名下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房屋的产籍予以冻结,案外人吴国峰自愿以其名下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庆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杜大为名下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房屋的产权产籍;二、冻结案外人吴国峰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若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