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杨庆福、沈阳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杨庆福、沈阳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民执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被执行人:杨庆福、沈阳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庆福、沈阳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证经执字1号公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庆福、沈阳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庆福、沈阳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沈阳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辽AW63**、辽AW63**、辽AW64**、辽AW63**、辽AW64**、辽AW64**、辽AW64**、辽AW63**、辽AW63**、辽AW63**、辽AW63**号共计十一台汽车的车辆档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晶审判员 路庆举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