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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黄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黄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高开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祝某某,男,198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长春市。被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2011年1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我院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伟东,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思嘉,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高新检公诉刑诉(2015)第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祝某某、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李伟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4日17时许,在本市高新区融创上城四期北门处,黄某乙(女)与刘某甲(女)因争抢送货地点,二人发生争执进而厮打,后被他人拉开。黄某乙丈夫刘某乙及刘某甲丈夫祝某某赶到该处时,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祝某某再次发生厮打。黄某甲用木棒、调料瓶将祝某某头部、左眼部打伤,祝某某用弯曲的铁管将黄某甲左面部扎伤。经法医鉴定,祝某某外伤致左侧眶内壁、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额部头皮裂伤属轻微伤。黄某甲左面部外伤已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无辩解。辩护人李伟东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有过错,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17时许,在本市高新区融创上城四期北门处,黄某乙(女)与刘某甲(女)因争抢送货地点,二人发生争执进而厮打,后被他人拉开。黄某乙丈夫刘某乙及刘某甲丈夫祝某某(被害人)赶到该处时,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祝某某发生厮打。黄某甲用木棒、调料瓶将祝某某头部、左眼部打伤,祝某某用弯曲的铁管将黄某甲左面部扎伤。经法医鉴定,祝某某外伤致左侧眶内壁、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额部头皮裂伤属轻微伤。黄某甲左面部外伤已构成轻微伤。(一)、鉴定文书1、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祝某某外伤致左侧眶内壁、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额部头皮裂伤属轻微伤。2、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左面部外伤已构成轻微伤。(二)、书证1、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9月4日16时许,前进大街派出所接到刘某甲报警称其丈夫祝某某在高新区融创上城小区四期北门被人打伤,民警李彬、王明安迅速赶往现场,在融创上城四期北门附近的饭店发现受伤的祝某某躺在地上等120救护车,刘某甲在边上,黄某乙也在附近,经询问附近群众打架的另一方黄某甲已经被刘峰自行送往医院,民警在现场取证后,现场口头传唤黄某乙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将现场目击证人一同带回派出所,祝某某在刘某甲的陪同下被120救护车拉走,当日20时许民警到祝某某住院的省医院了解病情,随后又到黄某甲住院的一大医院了解病情,双方生命体征平稳,民警回所立案处理,9月17日民警给黄某甲打电话询问情况,黄某甲称其已出院,民警通知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来接受调查处理,取完黄某甲笔录后黄某甲被保人保回,祝某某的伤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黄某甲2014年10月3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前进大街派出所取保候审。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的自然情况。3、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祝某某在厮打过程中使用的弯曲钢管及木板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4、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甲殴打祝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木棒、被害人祝某某衣服裤子上的血迹、祝某某妻子刘某甲受伤部位情况、祝某某被砸车辆及其打架时所使用的弯曲铁管、被告人黄某甲受伤情况等。5、病历,证实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祝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情况。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黄某乙、刘某甲、祝某某、刘某乙均已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7、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9月4日发生的黄某甲、祝某某殴打他人案,案发后办案民警到打架现场寻找证物发现弯曲钢管和破碎的木棍,未发现当事人所讲的用做打人的调料瓶。8、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1月6日,黄某甲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4日16时许,我家属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我家到融创四期北门送货的车被一辆白色越野车堵到那了,她找那个开车人挪车,开车的女子没给挪车,还用砖头把我家货车的前风挡玻璃给砸碎了。我就赶过去了。到融创四期北门看到一个胖女子骑到刘某甲身上,她和刘某甲在一起厮打,我随手捡起一个盘着的铁管就跑过去想拉骑在刘某甲身上那个胖女子。附近看热闹的人就将我拉开了,并将刘某甲和那个女的给分开了。刘某甲和我说刘峰和他媳妇一起打她了,刘峰用脚踢刘某甲两脚,我就到砂锅居饭店门口对刘峰说,刘峰你是不是男人,你们两口子还和伙打女人。刘峰对我说你等着一会就有人收拾你。这时刘峰的小舅子就走到我面前,对我说你想咋的,说着就动手打我脑门一拳,刘峰说打他,我就用手里拿的东西对刘峰小舅子的头打了一下,我看到刘峰小舅子头出血了,我就害怕了,将手里拿的东西给扔掉了,刘某甲看到我们打架就喊别打了并准备过来拉架,这时刘峰的家属(和刘某甲打架的女子)就上前拉住了刘某甲,然后我看见刘峰和刘峰小舅子去找工具打架,我就赶快跑到大西北拉面的房间内,这时刘峰追进来,刘峰拿起桌子上的调料玻璃瓶砸我后脑一下,我还没有转身刘峰小舅子就拿一个木板打我的额头上,当时木板就碎了。我就和刘峰小舅子厮打在一起。这时刘峰又扔过来一个装调料的瓶子砸到我的左眼上,刘峰小舅子就将我往外拽,刘峰说往死里打,刘峰就拿边上的一个拖布打我肚子,我就一只手拽着椅子一只手和刘峰小舅子拽着,到外面我就躺到了地上,我胸口被人打了很多下,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现场我受伤了,我的左眼受伤是刘峰用调料瓶砸的,额头上的口子是刘峰小舅子用木板砸的。我肚子被刘峰用拖布杆打出血了。刘峰小舅子头上的伤是我用铁管扎的。(四)、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4日16时许,我和我家司机刘某丙一起去位于高新区融创上城4期北门的饭店送酒水,这时来了个女子和一个男子(刘峰),开白色吉普车,她堵在我出去的路上,我送完水要走,我就过去敲那个车的车玻璃,那个女子在车上打电话没理我,过了一会这个女子下车过来对我说:“你走什么走,谁让你往这送(酒水的)。”这个女的随手就拿了一个砖头将我们送水车的前风挡玻璃给砸碎了,然后这个女子就转身要离开,我就拿出手机去拍这个女子的车牌号,这个女子不让我拍,并过来抢我手机,我俩就打了起来。我俩互相撕扯对方的头发,我被对方女子拽倒在地这个女子又骑在我身上。边上饭店的人就来拉着我俩,刘峰也过来要打我,边上的人也拉着,刘峰就踢了我两脚,都踢到我右侧腿上了。那个女子骑在我身上我让她松手她不松手,我就用嘴咬了她的手一下,然后饭店的人就将我们拉开了。这时我老公祝某某就来了,看到我坐到地上,就到砂锅居饭店门口找刘峰,我老公和刘峰在饭店门口对骂着,随后刘峰的那个亲戚就冲过来了,我也要过去,那个砸我车的女子就来拉着我将我拉开了,我看到刘峰拿了一个拖布也冲了过去,他向我老公腋下打了过去,我就没看到了。我再过去的时候,就看到我老公和刘峰的那个亲戚都躺在饭店门口,我老公满脸是血。刘峰的亲戚也受伤躺在地上。他俩的伤应该是相互殴打造成的,但是我没有看到。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和我爱人是给金士佰送酒的,2014年9月4日17时许,我听给我家干活的人说,有人到我们送酒水的片区来送酒水,我就赶到融创上城4期北门来查看,我看到一辆货车正在卸货,我就上前和副驾驶位置的女子说你们为什么上我们这片抢生意,那个女子非常蛮横对我说:“谁说这地方是你家的,我就送了怎么的。”我俩就吵到一起,我当时非常气愤看到地上有一块砖头我拿起来把对方车玻璃给砸碎了,对方的女子就过来用手机拍我的车号,我不让拍,我俩就厮打在一起。我们俩互相拽对方的头发,她用拳头打我的头部并且用嘴将我的左手咬伤,我就骑到对方女子身上了。附近饭店的老板给我们拉开了。当时我非常的气愤就上车休息。这时来了一个带眼镜的男子,是刚才和我打架的女子的丈夫,那个男子手上拿了一根铁管冲到我跟前,没有说话也没有打我,就又跑到那个砂锅居饭店门口,对着里面坐着的我丈夫进行叫骂。我丈夫刘峰就出来和这个男子理论,具体说什么我没听清。这时我家工人黄某甲来了,我听黄某甲对这个带眼镜的男子说了一句:“你还骂起没完了。”这时这个带眼镜的男子用手里拿着的钢管扎了黄某甲头部一下,好像是扎到黄某甲的右侧耳朵上了,当时出了很多血,黄某甲急了,就和这个带眼镜的男子打在一起。黄某甲从地上捡了一个破木板,用这个木板打了这个带眼镜的男子头部,这个带眼镜的男子跑去大西北拉面饭店,拿一个铁凳子。黄某甲也跑去大西北拉面饭店,这时这个带眼镜的男子的妻子也上前,我就拉住这个女子。这时警察就到了现场。我再看打架的黄某甲和对方男子都躺在地上。打架我动手了,我用砖头砸车玻璃,对方女子用拳头打我的头,用嘴咬的我手了。对方带眼镜的男子动手了,他用铁管扎黄某甲头部一下并且他和黄某甲厮打了,黄某甲动手了,他用木板打对方男子头部。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4日16时许,我家属给我打电话说在融创4期北门与人打架了。我就到融创四期北门,我看见我家属在车里,我就问怎么回事。我家属说刘某甲把她的手给咬出血了,我就去砂锅居饭店拿纸巾给我家属包扎手,祝某某手里面拿一个铁管子,对我说你对付个女人算什么,你不敢出这个屋啊。砂锅居的女老板对我说你别出去了,别和他打架。这时我家工人黄某甲过来对祝某某说都认识扯这个干吗,说着去拉祝某某,祝某某就用手里面的铁管扎黄某甲头一下,当时黄某甲的头就出血了,我一看就赶快上前去夺祝某某手里的铁管,祝某某就用手中的铁管扎我下巴一下也出血了,我将祝某某手里的铁管夺下后扔了。然后祝某某就往大西北拉面饭店跑,拿凳子要打黄某甲,黄某甲就在地上拿了一个木板去打祝某某,祝某某用手拦了一下木板就碎了,祝某某用铁凳子砸黄某甲也让黄某甲给抓住了,祝某某就在桌上拿一个玻璃调料瓶去砸黄某甲,没有砸到,黄某甲也拿了一个调料瓶去砸祝某某,砸没砸到我没看见,黄某甲又拿了一个调料瓶去砸祝某某,打到他的面部了。我就往外推祝某某和黄某甲,我没拿工具,是用手推的,祝某某拿凳子时,我拿了一个拖布杆拦着,但没有打到人,我就是怕他用铁凳子砸我,我拿拖布杆拦着用的。黄某甲和祝某某到门外,祝某某就躺下了,黄某甲就过去踢祝某某,刚踢一脚,我就将黄某甲给拽住了,黄某甲站不住也躺在地上。我就将黄某甲送医院了。黄某甲脸部被祝某某用铁管扎伤了,我的下巴被祝某某用铁管扎伤了,祝某某的面部是黄某甲用调料瓶砸伤的。4、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我是高新区融创上城小区三品阁米线店的法人。今天下午我听见外面有人打架,我就出来看见大西北拉面的门口有两个女子厮打在一起。那个胖女子骑在瘦妇子身上,两人互相撕扯对方的头发。我就赶快过去把她俩给拉开了。这时带眼镜的男子过来要打上面胖女子,我又给拦住了,我看见这个带眼镜的男子手里拿着一个盘着的小管子,他就冲着砂锅居里面骂刘某乙,这时又来了一个男子,好象是刘某乙的司机也过来了,就和这个男子打到一起,这个带眼镜的男子先用手里面盘的小管子扎刘峰的司机,他俩打到一起打到路边绿化带处,刘某乙的司机拿个木板打戴眼镜的男子的头部。当时我看到刘某乙拿一个拖布杆围着车跑,没有看到刘某乙打祝某某,祝某某随后跑到大西北拉面家,随后刘峰司机(小舅子)也追进去,然后我就看见祝某某拿个凳子出来,刘某乙司机(小舅子)拿一个调料罐子砸到祝某某头上将祝某某打倒了。祝某某倒地后大家就都不伸手了,等着警察和救护车来过。当时我看到祝某某头和眼睛受伤了。是刘某乙司机(小舅子)用木板打的,他的眼睛是刘某乙司机(小舅子)用调料瓶砸的。打架中我只看到刘某乙拿着拖布杆追祝某某,我没有看到他打到没有。5、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4日16时30分左右,我和老板娘一起到高新区繁荣路与飞越路飘飘香饭店,我们卸完货后准备走,这时有一台白色RAV4车在我车前面我们过不去,我们老板娘下车去协商,想让他们车动一下,对方那台车下来一名女子骂我们老板娘。她俩就吵起来了,那个女子就捡起两块砖头,一手一块,嘴里骂我们老板娘,直奔我们车来说要把我们车砸了,我下车拉那个女子,从她手中抢下来一块砖,那女的用另一块砖把我们车的风挡玻璃给砸了,回头就将我们老板娘按倒在地,她俩就厮打在一起。这时那个女的她男的来了,踢我们老板娘两脚,后来我与飘飘香饭店和另一个饭店的老板将她俩拉开。这时我们老板来了,手里拿大约10公分粗的三角铁管,我们老板就与对方那男的吵吵起来,这时对方的司机就跑过来,打了我们老板头部一拳,我们老板就往道边跑,对方那男的从饭店出来和那女的跑过来与我们老板娘、老板打到一起,我就到旁边报警了。我报警回来时看到对方司机用手捂着脸,有血流出来坐在地上,我们老板躺在地上,头部流血了,不一会警察就来了。我没看见他们是怎么打的。6、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4日16时30分左右,在高新区飞跃路与繁荣路交汇处一名叫飘香面面馆的门前,我看到往饭店送啤酒的和送饮料的两名女子在争吵,后来他俩就厮扯在一起了。这时飘香面馆老板和旁边另一饭店老板将她俩拉开了。将送饮料的那女的劝进屋。这时送啤酒的那女的丈夫就站在饭店门口骂送饮料那女的,送饮料那女的丈夫就站旁边,他俩就吵吵起来并打在一起,后又过来一名男子与送饮料那女子丈夫一起打送啤酒的那男子,打了大约3分钟,大伙给拉开了。后过来那名男子左脸出血了,是送啤酒那个男子用手里的东西给打的,送啤酒那男子的伤是后来那男子用饭店放调料的小壶给打的。7、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4日下午4点半多,我从外面开车回家,走到繁荣路融创小区门前,我看到大西北饭店屋里有一名男子手里拿个铁凳子轮一名拿木棒的男子,轮没轮上我没看清,拿木棒的男子就用木棒打拿铁凳子男子脑袋上,把木棒打断了。这名拿木棒男子从大西北饭店拿个装辣椒油的瓷碗又打这名男子,也是打在他脑袋上,碗也打碎了,后拿凳子的男子就出屋了。走到砂锅居饭店门口,他们又打起来了,等我走过去看到拿铁凳子男子倒地上了,拿木棒男子走到树下也倒地上了,我看到他脖子有个伤口流血了,后由他家人送医院了,拿铁凳子的男子让120拉走了。8、证人马玉全的证言,证实我是听见外面有人打架,我就出去看,我看到一个比较胖的女子拿一个什么东西把停在我饭店门口的一辆箱式货车前风挡玻璃给砸坏了,这个胖女妇就和那个比较瘦的女子厮打在一起。那个货车司机和我旁边饭店的老板也过去拉架但是没有拉开。这时来一个带眼镜的男子到我旁边的砂锅饭店不知道要叫什么人出来,我没看到后面有没有人出来。我再来看时,来了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就是自己去医院的男子,那个男子来了之后直奔那个带眼镜的,举拳就打这个带眼镜的男子头部,这个戴眼镜的男子也用拳头打对方头部,俩人就打到一起了。也不知道是谁拿了我家的凳子出去,我再出去就看见那个砸车的胖女子拿着我家的凳子,我说是我家的我就给拿回来了。那个带眼镜的男子躺在我饭店的门口,那个白色衣服男子也躺在边上,一会警察就到现场了。我眼睛近视我看不清是不是穿白色衣服,但我知道是两个躺地上的男子中的一个,因为当时就两个人躺地上了,一个是带眼镜的男子一个是我说的那个男子。(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2014年9月4日17时许,我去融创四期北门送货,发现有人去我们的货点送货。我看四期北门处的饭店门口围着很多人,我就过去看,我看见祝某某手里拿一个弯曲的铁管站在饭店门口正骂我的老板刘某乙,我就上前说你抢我们的地就是少揍,祝某某二话没说上前就用铁管扎我的头左侧太阳穴处,当时流了很多血,我就和祝某某发生厮打。后我随手在地上捡一个木板,用木板打祝某某的身上和头上,刘某乙就过来拉我们俩。祝某某用铁管扎刘某乙下巴一下,也出血了,刘某乙就将祝某某手中的铁管抢了下来,祝某某就跑到大西北拉面的饭店内,他到饭店内拿了一把铁椅子砸我,我用胳膊给拦了下来,椅子被我用手夺了下来,祝某某就又拿桌子上的玻璃调料瓶砸我,没有砸到,我也拿桌上的调料瓶砸他,第一个没有砸到,我就又拿了一个玻璃调料瓶砸祝某某,砸到他左侧眼睛上,然后我俩就又开始厮打,刘某乙就来推我们两个将我们俩人推到房间外面,祝某某就倒下了,我上去踢祝某某身上两脚,具体踢哪我也不知道,我失血过多晕倒了,我再醒来就到医院了。我对祝某某的轻伤鉴定没有异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黄某甲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任少杰审 判 员  吴晓霏人民陪审员  关玉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