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广利达服装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杰明制衣有限公司、王露媚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广利达服装有限公司,中山市杰明制衣有限公司,王露媚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39号原告:珠海市广利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黄美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沛燕,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杰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王露媚。被告:王露媚,女,1954年10月12日,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珠海市广利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利达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杰明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明公司)、王露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剑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O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利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罗沛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杰明公司、王露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利达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23日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双方有签订书面加工合同,主要由原告为被告加工针织衫。原告为被告加工针织衫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的加工款。截至2014年12月12日,被告确认共欠原告加工款127269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282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1月11日最后一次送货30日后即2014年12月10日起至被告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广利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主要证据:1.加工合同;2.欠款对账确认单;3.被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律师费发票。被告杰明公司、王露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亦没有到庭辨认、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原告所举书证及所作陈述因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双方发生业务往来,由广利达公司为杰明公司加工BM36、BM29、BM27款衫。双方签订了三份加工合同,约定:杰明公司直接将加工原料送货至广利达公司,广利达公司加工后将货物送回杰明公司,车费由杰明公司支付;加工费30日付齐。合同签订后,广利达公司履行了加工义务,共产生加工费128269元,但杰明公司一直未予支付。后经广利达公司多次催收,杰明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广利达公司出具一份对账欠款确认单,确认尚欠广利达公司128269元加工款。出具对账欠款确认单后,杰明公司至今没有履行支付义务。广利达公司遂于2015年1月14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杰明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2年8月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及投资者均为王露媚。本院认为:广利达公司主张杰明公司支付加工费128269元,提交了加工合同、欠款对账确认单等予以证明,该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广利达公司依约履行了加工义务,杰明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加工款。杰明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逾期付款利息应从广利达公司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即2014年12月10日(最后一次送货后30天)起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于律师费6000元的主张,因广利达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曾就律师费承担进行了约定,该项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广利达公司主张王露媚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杰明公司的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王露媚作为投资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杰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王露媚应当对杰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广利达公司的该项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杰明公司、王露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对广利达公司诉请的抗辩权,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事实对本案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杰明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广利达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12826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14年12月10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珠海市广利达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5元,减半收取1513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两项合计25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杰明制衣有限公司、王露媚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