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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淮南市广弘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秀文、徐之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广弘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秀文,徐之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649号原告:淮南市广弘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新被告:吴秀文,女,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徐之齐,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广弘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秀文、徐之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淮南市广弘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