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淮南市广弘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秀文、徐之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广弘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秀文,徐之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649号原告:淮南市广弘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新被告:吴秀文,女,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徐之齐,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广弘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秀文、徐之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淮南市广弘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