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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2015)馆民初字第72号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72号原告石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审理的原告石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石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 判 长  申会民审 判 员  张秀东代理审判员  李雪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武庆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