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安徽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祝忠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祝忠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533号原告:安徽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皋城东路。组织机构代码67263038-X。法定代表人:符昭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祝忠胜,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祝忠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祁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养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