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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63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陈志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陈志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33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代表人:林洪世,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志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特字第177号民事裁定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33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陈志根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北路179弄2号304、404、504室房地产及地下车位,经三次拍卖流拍。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愿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即290万元(304室保留价109万元、404室保留价98万元、504室保留价83万元)的价格接受上述房地产抵偿债务,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以(2014)甬慈执民字第2712-1号执行裁定书对陈志根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北路179弄2号304、404、5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慈房权证2007字第××、00××96、00××98)的房地产的查封,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并注销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慈房他证2013字第0109**号他项权。二、位于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北路179弄2号304、404、5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慈房权证2007字第××、00××96、00××98,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慈国用2007第202024、202025、202023号)的房地产及地下车位﹤-1-116、-1-117、-1-114、-1-115、-1-112、-1-113﹥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时起转移。三、买受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潘  国  锋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