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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安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长安新商贸有限公司,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安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友谊东路81号天伦盛世2幢1单元1306室。法定代表人何延锋,总经理。被执行人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城区金花北路369号新兴骏景园12幢1单元14层1414号。负责人任锦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安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碑执字第00274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本院(2015)碑执字第00274号执行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费   建   国审判员 曹坤代理审判员温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立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