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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吕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韩某某,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1958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1967年3月25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索某某,女,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执行吕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某某、索某某银行存款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秋利审判员  曲红斌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延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