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莫海锋、周璐佳与周璐佳、钟叶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海锋,周璐佳,钟叶红,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229号原告莫海锋。委托代理人单迪。被告周璐佳。被告钟叶红。被告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海锋诉被告周璐佳、钟叶红、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海锋于2015年4月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莫海锋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璐佳、钟叶红、周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莫海锋撤回对周璐佳、钟叶红、周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莫海锋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俞利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