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某赌博罪84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84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出生地某市某区,户籍地为某市某区。因本案于2014年2月2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浩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起,被告人张某伙同丈夫苏某(已判刑)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本市白云区某街某巷某号一楼其二人经营的士多店内,以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2月20日20时许,张、苏二人在上址接受他人投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799元及68张六合彩投注单据。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认为张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起,被告人张某伙同丈夫苏某受雇于同案人,在本市白云区某街某巷某号一楼其二人经营的士多店内,以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2月20日20时许,张、苏二人在上址接受他人���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799元及68张六合彩投注单据。2014年2月22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患有××为由对其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亦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同案人苏某的供述,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缴获的赌注底单及赌资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身份材料,到案经过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昊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