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安与李运平、傅勇刚、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李运平,傅勇刚,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李安。被告李运平。被告傅勇刚。被告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军,地址:南昌市红谷滩鹿琼名居A栋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诉被告李运平、傅勇刚、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庆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