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深齐塑业有限公司与张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深齐塑业有限公司,张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商初字第67号原告黑龙江省深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起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北市场1栋2号。法定代表人齐博,经理。被告张春生,自然简历及住所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深齐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深齐塑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张春生准确的住所信息,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黑龙江省深齐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7.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黑龙江省深齐塑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永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慧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