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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曹荣等与吴旅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荣,王琼巧,吴旋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551-1号原告曹荣,男,汉族。原告王琼巧,女,汉族。被告吴旋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荣、王琼巧与被告吴旋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荣、王琼巧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审理中已自行和解,原告曹荣、王琼巧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荣、王琼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曹荣、王琼巧负担。审判员  奉兴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