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曹荣等与吴旅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荣,王琼巧,吴旋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551-1号原告曹荣,男,汉族。原告王琼巧,女,汉族。被告吴旋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荣、王琼巧与被告吴旋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荣、王琼巧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审理中已自行和解,原告曹荣、王琼巧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荣、王琼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曹荣、王琼巧负担。审判员 奉兴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