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横山县某某公司与张某某、谷某某、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横山县某某公司,张某某,谷某某,白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1949号原告横山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谷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横山县某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谷某某、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横山县某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横山县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横山县某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文 清审判员 曹鸿震人民陪审员朱永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