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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妍妍与陈晓彬、第徐佳佳、厦门中天太阳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妍妍,陈晓彬,徐佳佳,厦门中天太阳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刘妍妍,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叶佳昌、郝成禹,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彬。第三人徐佳佳。第三人厦门中天太阳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告刘妍妍与被告陈晓彬、第三人徐佳佳、厦门中天太阳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邵 昀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婧雯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