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娜与被告胡永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胡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923号原告刘XX。被告胡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鱼晓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