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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恢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坤丽、李小强与被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高德办事处马栏村委会开江尾村第八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坤丽,李小强,北海市海城区高德办事处马栏村委会开江尾村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恢字第38号-3-申请执行人梁坤丽。申请执行人李小强。被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高德办事处马栏村委会开江尾村第八村民小组,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高德办事处马栏村委会开江尾村第八村民小组内。负责人李师兵,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坤丽、李小强与被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高德办事处马栏村委会开江尾村第八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高德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简称“马栏八队”)在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德信用社85×××82账户内的银行存款,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以全部实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易文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辉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