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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8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许红花、章国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红花,章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863-1号申请执行人许红花,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章国龙,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许红花与被执行人章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章国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红花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86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正伟审判员  郑元利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