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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商初字第3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密其林与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初字第3682号原告密某。委托代理人王寿利。被告陈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密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密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勇审 判 员  王东方人民陪审员  崔宝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叶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