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商初字第3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密其林与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初字第3682号原告密某。委托代理人王寿利。被告陈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密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密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勇审 判 员 王东方人民陪审员 崔宝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叶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