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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3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长海与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406号原告徐长海,男,1974年1月8日出生。被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29号。法定代表人林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爱民,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卫江,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江,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长海与被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长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长海的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三元,由原告徐长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永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新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