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关于莱州君玲液化气有限公司诉王吉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君玲液化气有限公司,王吉顺,王秀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商初字第200号原告莱州市君玲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君,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婕美,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吉顺,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王秀军(曾用名王秀均),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君玲液化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吉顺、王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州市君玲液化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9元,减半收取即197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姬晓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