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皮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191号原告皮某某,女,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皮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皮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