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先进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村民委员会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进,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519号申请执行人陈先进。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国涛,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1733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申请执行此案,执行标的30697.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村民委员会暂无现金支付,权利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同权利人协商,其同意将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安执字第015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它执行的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