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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景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048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景某某,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岐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景某某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刘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000元。本案转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刘某某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岐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金军科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