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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克闯与鲁荣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闯,鲁荣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181号原告:陈克闯,男。委托代理人:何前,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荣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克闯与被告鲁荣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克闯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克闯以“因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克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克闯负担。审判员  姜延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