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克闯与鲁荣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闯,鲁荣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181号原告:陈克闯,男。委托代理人:何前,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荣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克闯与被告鲁荣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克闯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克闯以“因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克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克闯负担。审判员 姜延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