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黄乐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202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67802XXX-X),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路XXX。负责人黄湘群,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荣光,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乐裕,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亮,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构代码77238XXX-X),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C-13号XXX。负责人袁晨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欢,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员工。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黄乐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现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乐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黄乐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撤回对黄乐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312元,减半收取4156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德贵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龚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