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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慧英与黄正武、孙洪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英,黄正武,孙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708号申请执行人:李慧英。被执行人:黄正武,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孙洪艳,个体业主。申请执行人李慧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正武、孙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慧英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正武、孙洪艳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喻政胜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蒋明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