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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海燕与黄建发、欧光明、江旭光、李奀仔、佛山市南海区桐烨纸箱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燕,欧光明,江旭光,李奀仔,佛山市南海区桐烨纸箱厂,黄建发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367号原告:刘海燕。委托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嘉仲,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欧光明。被告:江旭光。被告:李奀仔。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桐烨纸箱厂。经营者:张海连。被告:黄建发。本院在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海燕与被告欧光明、江旭光、李奀仔、佛山市南海区桐烨纸箱厂、黄建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后,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海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李倩影审判员  吴晓岚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廖建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