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郑元林与惠斌先、雷学乾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元林,惠斌先,雷学乾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郑元林,男,生于1968年2月5日,汉族,住唐河县。被申请人惠斌先,男,生于1987年11月22日,汉族,住南阳市。被申请人雷学乾,住南阳市宛城区。2015年3月24日19时许,被申请人惠斌先驾驶所有人为雷学乾的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35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古城乡凤凰台村加油站路段时,与其前同向行驶郑元林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郑元林受伤。申请人郑元林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现停放在唐河县交警大队的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至唐河县交警大队。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扣押至唐河县交警大队。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变卖、损毁,不得放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