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涪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国英申请执行张方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英,张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涪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英,女,汉族,生于1946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张方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住四川省绵阳市南涪城区。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受理陈国英申请执行(2002)涪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被执行人张方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方军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许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