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占生与孙俊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生,孙俊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号原告王占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建江,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俊财,农民。原告王占生诉被告孙俊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生及委托代理人刘建江、被告孙俊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9日14时30分左右,我看见被告孙俊财家的羊跑到别人家的地里吃庄稼,我随与被告孙俊财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架,后我被被告孙俊财打伤,导致左眼受伤住院。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万多元。被告孙俊财在庭审中辩称:事故发生的事实属实。但我的羊没有跑到地里吃庄稼。原告也打了我,我也受了伤。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占生与被告孙俊财系同村村民。2014年9月29日14时30分左右,原告看见被告家的羊跑到别人家的地埂上,原告说了被告几句,于是二人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架,致原告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19天,伤情诊断为:左眼眼外伤(左侧眼眶壁骨折、左眼视神经损伤?)。医疗终结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未提出伤残鉴定申请。经庭审质证,原告要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为:医疗费11335.98元,其中,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10833.48元,张家口市第四医院502.5元;主张误工时间148天,误工费12550元(5620元+6930元),计算方法为:13859元/365天×148天=5620元;因原告误工雇人花费6930元;护理费1900元(19天×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19天×30元/天);营养费570元(19天×30元/天);交通费1350元,去张家口市住院、出院、复查、检查等共7次;精神抚慰金2000元;法医检验费280元;以上损失共计30735.98元。原告表示保留伤残部分的诉权。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票据2张,张家口市第四医院票据1张,诊断证明2份,病历1份,主张医疗费。2、诊断证明书2份和病历1份,主张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3、出租车司机证明7张,主张交通费用。4、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文书1份,主张法医鉴定费。被告孙俊财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不懂,我不质证,花多少钱,我不知道,法院依法判吧。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的身体受到侵害,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纠纷以致发生打架,被告将原告打伤,应当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依法确定为:住院19天,医疗费11335.98元;关于误工费,原告现年67周岁,已经属于被扶养人,无抚养他人的能力,且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只说明:避免重体力劳动3个月,未建议卧床休息,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护理费1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570元,考虑到原告的实际伤情与年龄较大的原因,予以支持;交通费实际发生,但由于原告未提供正规的交通费票据,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1000元;精神抚慰金,无证据,不予支持。法医检验费280元,虽无正式票据,但确系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支持。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655.98元。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俊财赔偿原告王占生医疗费11335.98元、护理费1900元、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570元、交通费1000元、法医检验费280元,共计15655.98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王占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元,由原告王占生负担268元,被告孙俊财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文蒲审判员 王 鸿审判员 党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