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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施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605号原告施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大陈李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审 判 长  高立伟审 判 员  王兆南人民陪审员  康顺堂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景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