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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东关煤炭销售公司与赵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坻区东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赵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天津市宝坻区东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津围公路南侧(原东关煤厂)。被告赵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宝坻区东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宝坻区东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建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