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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白桂芬、李辉与李辉、贾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桂芬,李辉,贾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54号原告白桂芬,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克伟,系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莲,系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辉,农民。被告贾建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桂芬与被告李辉、贾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