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白桂芬、李辉与李辉、贾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桂芬,李辉,贾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54号原告白桂芬,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克伟,系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莲,系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辉,农民。被告贾建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桂芬与被告李辉、贾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