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剑阁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634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委托代理人:吴绍文,剑阁县开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以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问题无法达成协商意见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兴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