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兰香与陈丽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兰香,陈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96号原告李兰香,女,汉族,住址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黄龙华,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乾灵,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丽新,女,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担保人江芙蓉,女,汉族,住址福建省闽侯县。担保人江燕榕,女,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香与被告陈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晋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李兰香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价值6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兰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丽新名下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某单元房屋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二、冻结担保人江芙蓉、江燕榕名下用于担保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某单元房产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少明人民陪审员 陈苏彬人民陪审员 郑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