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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荔刑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余干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1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寅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一男子(另案处理)窜至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金鼎广场旁停车场处,共同将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停放在此的两辆雷克斯牌自行车盗走。后被盗自行车被同案男子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卖掉,被告人吴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20元。所得赃款已被挥霍。经鉴定,被盗两辆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090元。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的陈述,刑事照片,视频截图,监控视频,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荔价(鉴)字(2014)275号《关于二辆雷克斯牌变速自行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刑满释放证明书,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2)狮刑初字第655号《刑事判决书》、(2013)狮刑初字第384、2289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2090元,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月十日起至二○一五年五月九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千零九十元,分别返还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一千零四十五元;返还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一千零四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田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姚剑清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