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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一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邹平县德利担保有限公司与邹平县东滨经贸有限公司、王小燕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县德利担保有限公司,邹平县东滨经贸有限公司,王小燕,王志刚,张兰美,山东通顺实业有限公司,孙小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一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德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黄山三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平县东滨经贸有限公司(原邹平县鑫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明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邹东滨,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小燕,居民。被执行人王志刚,农民。被执行人张兰美,农民。被执行人山东通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明集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孙小通,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小通,居民。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德利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县东滨经贸有限公司、王小燕、王志刚、张兰美、山东通顺实业有限公司、孙小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商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2956835.83元,已执行/元,尚欠2956835.83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外债较多,暂无执行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商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韩晨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