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杜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协商和好。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奎代理审判员 李文权人民陪审员 王元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自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