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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杜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协商和好。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奎代理审判员  李文权人民陪审员  王元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自升 来自: